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李鹏新一审被判死缓,曾被通报“卖官鬻爵、贪婪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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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一审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对被告人李鹏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李鹏新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庭审现场 图据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鹏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鹏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李鹏新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1960年出生的李鹏新是山西神池人,1977年参加工作后曾长期在青海任职,他从青海省德令哈农场中学一名教师干起,到2005年8月已担任青海省委常委等职,此后还曾担任青海省委政法委书记。
2011年10月,李鹏新离开生活工作多年的青海,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6年9月,其开始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此后又担任过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等职,直至2021年卸任。
202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对外发布,公告中提到,阿克苏市选出的李鹏新已经调离本行政区域,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鹏新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023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李鹏新被查的消息。
去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李鹏新被“双开”:经查,李鹏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培植个人势力,搞“七个有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车辆司机服务安排;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腐化堕落;贪婪无度,政商勾连,大搞新型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股权股份等巨额财物。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莉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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