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信批违规遭立案调查 *ST普利、中泰化学、格力地产收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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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中泰化学、格力地产、远大智能的索赔,正处线索征集当中,广大受损投资者可予以关注。

*ST普利面临信用评级下调,此前因信披违规已被处罚

投资快报记者关注到,2月21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决定将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普利”)(股票代码:300630)及其发行的“普利转债”信用等级均由BBB+下调至BBB-,评级展望维持负面。评级结果有效期为2025年2月18日至“普利转债”存续期。

中证鹏元下调*ST普利主体信用等级及“普利转债”信用等级主要是考虑到以下方面:

第一,2025年1月4日,*ST普利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ST普利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10.31亿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31.08%;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6.95亿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76.72%。*ST普利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0.5.1条第(一)项、第10.5.2条第(七)项规定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ST普利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第二,公司盈利能力下滑,经营现金流持续承压。近年来,随着国家及省级联盟集采的常态化运行,公司集采中标的品种和入选集采品种的药品增加,药品销售均价大幅下降,盈利能力和现金生成能力均呈下滑趋势。2024年1-9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亏损0.98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4亿元。

024年4月1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1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中泰化学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处罚决定,受损股民可加入索赔

经查明,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

(二)中泰化学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及上述2021年、2022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并在2024年3月2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格力地产受到行政处罚,受损股民可登记索赔

格力地产(股票代码:600)于2023年9月2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前任董事、总裁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1号)。

经查明,格力地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 P19 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6,989.85元,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

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7月1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远大智能收到立案告知书,投资者可登记索赔

远大智能(股票代码:002689)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22024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此前,远大智能及相关人员曾收到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23年4月29日,远大智能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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