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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放宽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准入条件,但要求切实加强对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而对各金融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管亦有趋严态势,各中介机构间的职责分配可能出现新的布局。
本文尝试梳理【股民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脉络,探究立信所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事带来的经济后果和潜在影响。
本次【漫谈】的思维导图:
一个“连中三元”的故事
我们先来听一个建立在假设基础上但又有现实缩影的故事:
2006年,你买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2008年,该公司被揭露出财报造假,股价暴跌。你幼小的心灵和孱弱的钱包同时遭受了打击。你决定起诉该上市公司以及负责审计该上市公司的事务所,但法院仅受理了你起诉上市公司的请求,理由是:在该案件中,行政处罚是立案的前提,只有证监会处罚了事务所,投资者才可以起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对自身的损失进行赔偿,否则无法立案。最终,上市公司被判处要赔偿你的差额损失。
2011年,你买了某某上市公司的股票;2013年,该公司被揭露出财报造假,股价暴跌。你幼小的心灵和孱弱的钱包又遭受了打击。证监会对为该公司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行政处罚。你把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一并起诉了,最终,上市公司被判处要赔偿你的差额损失,而事务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6年,你又买了某某某上市公司的股票;2018年,该公司被揭露出财报造假,股价暴跌。你幼小的心灵和孱弱的钱包再一次遭受了打击。在感叹自己选股眼光的同时,基于早年诉讼的目前,在事务所没有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该类请求在你所处的地区亦可以立案。最终,该公司被判处赔偿你的差额损失,事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这个故事中,可以看出,对比先前,当下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审计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的看法与要求有了较大改变。而这会对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等利益相关者带来什么影响?我们通过一个近期发生且影响力较大的判例,暨股民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来详细了解。
立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股民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尘埃落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大智慧、立信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注1:大智慧(601519.SH)是一家面向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从事资本市场投资咨询及相关服务业务的全国性投资管理咨询公司。
注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于6年复办。
我们来简要看一下事件的时间轴:
2011年1月28日,大智慧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3年,为了避免退市、支持大智慧的收购计划,大智慧采用多种财务舞弊手段粉饰财务报表,导致其2013年利润虚增1.2亿元,扭亏为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5年5月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证监会宣布对大智慧进行立案调查。
2016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元;立信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立信所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决定维持原处罚。
2017年8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大智慧公司赔偿部分原告投资差额损失,而且支持负责审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五项违法行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信提起上诉,认为中国证监会认定大智慧公司存在六项违法事实,而仅认定立信所在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中有四项内容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故立信所无需对大智慧公司的所有过错承担责任;主张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即使应当担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亦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2018年9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大智慧和立信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尘埃落定,但在判决中被从业人员及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是立信在此案中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我们首先还是要明确一下,连带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的定义。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是指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中,各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不分份额顺序、不分先后次序,而补充赔偿责任对外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主责任人承担对外无法继续履行责任时,补充赔偿责任人才需要对剩余的补充责任承担。承担责任序位之差,背后是巨大经济利益之别。
那么,为什么此次立信被判决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我们要明确在何种情况下,证券服务机构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有两种情形:
1.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高院认为, 立信所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未按照其执业准则、规则,审慎、勤勉的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对会计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导致大智慧公司的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严重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揭示,对于大智慧公司虚假陈述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立信所未举证证明其对此没有过错,依法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立信所的行为也完全符合该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足以认定其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对于大智慧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知道,应认定其明知。立信所认为其主观系过失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立信所应当就投资者的损失与大智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到这里,立信被判连带赔偿已经板上钉钉不容更改,那么立信与大智慧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尽管这次立信被判连带赔偿案中的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仅4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仅两名(大智慧和立信),相对于“蓝田案”的赔偿金额更小,仅万元。但根据大智慧的2018年中报可知,截至2018年8月10日,公司收到各类相关法律文书近3000份。涉诉金额18.46亿,已判决赔偿金额为1.56亿。大智慧为此案累计计提预计负债为2.55亿,有1000多名投资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大智慧和立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2.6亿元。
但投资者索赔的规模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此外,二审终审判决或许会引发示范效应,未来有多少投资者将对大智慧和立信提起诉讼以及诉讼额度会有多大,目前无法评估。 “大智慧案”不同于“蓝田案”,索赔额度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
注3:2006年7月,湖北“蓝田造假案”,83名原告向11名被告索赔617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蓝田”赔偿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被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相关方的影响
此前,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案例中,投资者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赔的情况较少,其注意力往往集中在上市公司、保荐人身上,忽略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更鲜有先例,在过去审计失败的案例中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大智慧案”是继“蓝田造假案”之后,又一例判决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例。该终审判决作出后,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与上市公司一并面对不确定的债权人数量及债权金额。
该判决恰恰与近年来各界要求强化中介责任的呼声相印证。今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曾表示:
『按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与上市公司信披同步关,个别机构的从业人员甚至参与合谋造假。』
未来,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所需面临的高压态势更为“严峻”,这督促着信披业务主体归位尽责,国内中介机构参与资本市场违法的固疾——违法收益高、违法成本低可能成为历史。
那么,此次引起较大关注的这场判罚,会对各方利益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不会因为大智慧案件的终审判决而终止,依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例的示范效应将会带来的后果不可预估。但可以确信的是,如果今后再有类似情况的案例发生,在案例分析、适用法律、定性判决和裁量幅度等方面,这个经典判例可能会提供一定的参照性,此类诉讼请求和判罚在今后出现的可能性提高。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未来的运营中,潜在的违法成本以及风险上升——如果在审计过程中不按照法定程序推进,过失对企业造假的财务信息出具肯定意见,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面对更高的公司声誉损害、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该判例背后的“判罚趋势”,一方面会促进会计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与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本(人工成本、时间成本等)可能提高,对审计服务的定价也有影响,部分国内所适用的基于抢占市场目的的低价战略面临调整;在客户选择上,风险大的客户被接受的可能性降低;此外,基于深口袋理论的观点,如果诉讼使事务所的财产损失较多,它们就有更多的动力去发表准确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质量能得到一定的提升。
注4:“深口袋”:在企业经营失败时,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责审计失误。遭受损失的人们由于对其经济利益的关注而对审计人员提出过高要求,一旦受损就希望得到补偿,而不管审计人员在审计重是否遵循了公认审计准则。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深口袋”概念。“深口袋被告”通常指具有雄厚财力的且有偿还能力的被告。
当然,并不是一个经典而影响力较大的判罚就可以彻底提高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质量和可信度,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依旧是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只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业务量考核为首要指标,就不可能杜绝存在误导和虚假陈述的审计报告的出现。
而对投资者而言,国内投资者保护自己权利将更为方便。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成为被诉对象, 只要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其就可以作为被告,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其向法庭自我证明清白,或承责或免责;基于此,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可能将面临一个活跃期。
大智慧案,不仅为审计机构的监管、涉诉及连带赔偿提供了新的司法借鉴,也提供了一个探讨保险制度建设的机会。对事务所来说,风险是审计固有的属性,事务所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增加会提高对审计保险制度的需求,事务所对保障自己出现过失时风险能够被分担或者转移的制度的需求更加迫切。
此外,亦有关于制度创新的观点被提出,比如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即上市公司不再主动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而是为财务报表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审计所进行财务审计,然后保险公司根据审计结果为保险报价,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提供保险,也侧面反映出问题存在的可能性。通过多角商业利益的博弈,市场化地解决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监管部门、投资人索赔之间的监管难题,也可能是行业模式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
结语
在该案判决之前,国内 “审计机构因虚假陈述被诉” 十年仅5例,背后的原因是该类起诉 “收益小、成本高、成功率低”;相较之下,在海洋法系体制下审计机构因虚假陈述被诉的频率更高,惩罚性赔偿的存在信息;当然,对投资者而言,理性进出场依旧是最重要的。
作者:尚书
排版:stone
审稿:Anony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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