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榜2》被曝一集卖出1500万,知识产权保护跟得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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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举办的2016年上海电视剧制播年会上,胡歌主演的《琅琊榜2》和周迅主演的《如懿传》被曝卖出近1500万一集的高价,资本加持下天价IP剧集火热的背后,让我们应该来冷静地谈一下泛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首先,泛娱乐是什么东东?笔者有幸参加了3月7日-9日在国家会议中心召开的全球游戏大会,由此笔者对泛娱乐的理解是:一切能承载与娱乐相关的载体,如游戏、动漫、影视、文学以及其周边产品等等都可以称作泛娱乐。形象点说就是:人生苦短,梦想太多,不可能一一实现,而泛娱乐如同搭起人生和梦想之间的一座桥梁,我们通过角色扮演(cosplay),或仗剑行天涯,或笑谈樯橹间;或体验飞驰电掣,或称雄绿茵草场;或感受硝烟战火,或体会田园之乐;或手握财富甲天下,或坐拥美女享天伦,我们可以在游戏、动漫、影视和文学作品中身临其境,感受不一样的角色,探索适合自己的人生价值。这,就是泛娱乐的魅力。
其次,泛娱乐IP是如何火起来的?很尴尬,是通过盗版火起来的,盗版可以让一个IP几乎零成本地积累海量粉丝、获取海量关注度、赢得海量的影响力。但是众所周知,任何一个行业如果盗版太猖獗,就会毁了这个行业,泛娱乐自然也不例外。在这种大环境下,泛娱乐企业一方面要加紧对优质IP的抢夺,一方面更要加大对IP产品的保护。
一、一个IP概念引发的思考
泛娱乐,这一概念最早由腾讯副总裁程武于2011年提出,指的是基于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多领域共生、打造明星IP的粉丝经济,作为其核心的IP,可以是一个故事、一个角色或者其他任何大量用户喜爱的事物。这个IP,其实是狭义上的IP概念,指向著作权方面更多一些。
那么,什么是广义上的IP?Intellectual Property,直译就是知识产权,广义上的IP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与泛娱乐相关的IP主要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在我国,它们分管于不同的部委,大家在遇到泛娱乐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时,千万不要找错了部门自找闭门羹吃。专利的主要行政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专利局,商标的主要行政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商标局,版权的行政部门是国家版权局。
泛娱乐能够获得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笔者主要来说一下泛娱乐如何获得专利权保护的问题。关于泛娱乐的专利权问题非常有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5条明确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而游戏、动漫和影视内容均属于智力活动,这怎么能申请专利呢?
《孙子兵法》曰:“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这告诉我们在泛娱乐知识产权的争夺中,不要拘泥于现状,要出奇制胜;商业上有条定律:“不是机会的机会才有机会创造更大的机会。”这告诉我们应当在貌似不能申请专利的泛娱乐领域,多多申请专利保护,才有可能把握市场竞争的先机!
游戏、动漫和影视内容本身不能获得专利权,但是并不妨碍实现涉及游戏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权,如游戏设备、观影设备、VR/AR/MR等模拟设备能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系统、平台、开发工具、数据传输能申请发明专利;相关产品造型能申请外观专利。
举个泛娱乐企业重视专利的例子,那就是在泛娱乐领域素以前瞻性著称的乐视。笔者在检索后发现,搞泛娱的乐视共申请了4500多项专利,仅在2015年11-12月两个月就申请了超过2000项专利,其中,12月15日,乐视更创下了单日最大申请量——当日专利申请数量高达178件!
更令人吃惊的是,乐视在2015年12月单月更是申请了 1202项专利,包括1002件发明专利、91项实用新型专利、109项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终端设备、机器人玩具、健身器材、体感设备、图形界面、交互、音频视频处理、虚拟现实、手势识别、数据传输、控制中心、基于Android系统的开发等多个角度。乐视申请人包括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等4家主体。
笔者认为,作为泛娱乐领域领军企业的乐视在专利申请量的突飞猛进,除了凸显出了乐视在技术和产品上的高度、乐视集团生态体系强劲的创新力和研发实力之外,也体现出乐视对知识产权的充分重视程度和乐视尝试通过专利布局引领泛娱乐知识产权的战略性和前瞻性。
二、二组IP诉讼数据发现的问题
目前IP交易在影视方面,连分成加授权,超过1000万已经不是新鲜事,《琅琊榜》《花千骨》《何以笙箫默》《盗墓笔记》《如懿传》等作品的IP价值到了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级别,真实情况是这样吗?
(1)数据证明IP取证难
从诉讼判赔额的角度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并规定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或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采用了法定赔偿。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个最新的研究数据证明,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难以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和对方的违法所得,而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为什么这么大比例的知识产权案件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呢?答案是:取证难!
(2)数据证明IP判赔低
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额是多少呢?之前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法定判赔额上限50万元以下,专利法规定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新一轮修法后,商标法定判赔额上限升至300万,专利判赔额上限升至500万。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做的一个统计结果显示:2008—2013年之间,我国专利官司平均判赔额为8万,商标官司平均判赔额为7万,著作权官司平均判赔额仅为1.5万。
法定赔偿额上限几百万,但是判赔额通常只占到起诉人诉求额的1/3甚至更低,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笔者认为,从以上两组数据以管窥豹,不难发现当今火热的我国泛娱乐IP价值其实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三、IP“现实很骨感”的三条原因
(1)滥用避风港原则
互联网版权行业有个术语叫“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该原则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互联网IP的合理发展。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避风港规则”变成了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由于泛娱乐是基于互联网版权而生,“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更是成为了泛娱乐领域侵权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2)侵权易,认定难
在泛娱乐中景稍有变化,想要认定构成侵权就已经很难,如果游戏名称、人物、场景再有较大变化,就更难认定构成侵权。
(3)抄袭多,赔偿难
作品复制、侵权很容易,导致抄袭者们众多。但当著作权人去主张权利时,又会发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抄袭多,赔偿难,赔偿低”。
往往是,版权人耗费较长时间去维护权益,却发现维权成本远大于收益。这又给著作权人出了一道难题,到底是坐视抄袭者们狂欢,自己忍着;还是耗费巨资出手维权,自己亏着;亦或是索性破罐子破摔,自己也去抄袭?笔者给出的建议是:莫被抄袭遮望眼,莫畏抄袭瞎蹦跶,莫贪抄袭眼前利,请听新蕊来献计。
四、保护泛娱乐IP的四条建议
《孙子兵法》曰:上兵伐谋。
笔者认为,要想改变当前泛娱乐IP维权难的困局,最关键的还是需要著作权人变更保护思路、维权方式和路径,并适当地借用一下中国的三十六计:
(1)第一计:瞒天过海,加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护。
企业在开发泛娱乐IP时,应该重视提高技术门槛和商业门槛,通过技术手段、市场手段和金融手段等设置障碍来令竞争对手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通过Knowhow来延长抄袭者的破解周期,充分保护自己的IP利益。
(2)第二计:连环计,变单一IP保护为组合IP保护,同时打造全方位产业链。
当前,泛娱乐作品多以版权保护为主,在做好版权保护的同时,应同步考虑引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根据泛娱乐的特点,从不同的维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并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突破侵权认定难及单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限的问题。此外,对于侵权作品的打击手段也可以变得更加多样化,将对方侵犯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一起诉讼,撒下天罗地网,通过多种诉讼方式提高对方的风险应对成本和应对难度,令侵权者知难而退。
同时,加强泛娱乐IP的线下线上渠道整合,在不同领域间打通壁垒,产品的开发运营方式更加多元,通过掌控全方位产业链,令抄袭者难以顺利获利。比如乐视凭借着用户、前瞻、极致、协同、快速的五大利器,构建起“平台+内容+终端+应用”的垂直整合生态模式,才能不断掀起对泛娱乐领域的变革。
(3)第三计:关门捉贼,变单点维权为批量维权。
维权方式可学习盛大,一次性面向游戏开发商、应用市场等多个环节数十家厂商,一次性批量发出数百封维权公函。与常见的点对点维权相比,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能有效震慑相关利益链,并有望以最快的速度遏制侵权作品的传播或销售,以期以最快的速度将侵权损失降到最低。
(4)第四计:美人计,打造属于自己的差异化、无可替代的泛娱乐IP明星。
对于泛娱乐尤其是影游IP而言,具有独树一帜的IP管理和明星艺人经纪尤为重要。例如,眼下热映的《美人鱼》已突破33亿元票房,登顶内地影史票房冠军,这其中周星驰作为“超级IP”和“喜剧之王”的角色,功不可没!
总之,泛娱乐企业不能被盗版所获得的眼前微利而遮蔽了双眼,在加大自主IP创新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大IP保护力度,丰富维权手段,有效遏制盗版侵权,促进整个泛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专利三十六计》作者 董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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