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披露的贵族体系及主要制度
(一)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能媒体上公告信息。
l强制性
l公开性
(二)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
国家法律: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
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
部门规章: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自律性规则: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业务指南
(三)新《证券法》修订情况
十大修订要点:
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行馆行政许可
落实中介机构看门人法律职责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四)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调整一:信息披露要求增加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
调整二:增加境内外同时上市同步披露的原则
(五)股东减持相关规则
调整:将股份减持规定纳入证券法,同时具体规则由证监会及交易所进行规定。
范围:
大股东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新规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
特定股份在接触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
集中竞价交易:
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就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在限售期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
大宗交易: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事前披露: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事中披露: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或者减持区间过半,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
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者筹划并购重组的,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及相关性。
事后披露:
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披露减持完毕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六)短线交易相关规则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将持有其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爱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收益归公司所有。
调整一:扩展交易标的种类: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将挂牌公司股份纳入短线交易限制交易标的
调整二:增加主体范围: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利用他人账户交易
调整三:提高短线交易的处罚金额:收益归公司;给予警告,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七)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规则
发行人的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吗,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经营方针或经营范围重大变化;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或者出售报废资产超过该资产的百分十三十。
重大担保或者官僚交易
重大债务
重大亏损
董事,三分之一监事或者经理变动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变动
分配股利,增资计划,股权结构重大变化
重大诉讼,仲裁
涉嫌犯罪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涉嫌犯罪
(八)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规则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休矣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的有表决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之后,所持上市公司发行的有有表决权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
明确要求收购要约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且不存在下列情形。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份额,缩短收购期限
收购人持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细微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证券民事诉讼规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
自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二)自律责任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三)行政责任
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与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从业资格等
市场禁入: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监高
(四)民事责任
董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未及时公告或者披露,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刑事责任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
编制并传播债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隐瞒或者虚假披露,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